頒布日期】 2003/03/17
【實施日期】 2003/03/17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號】 粵府辦[2003]18號
【正文】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根據省第九次黨代會提出的大力推進實施名牌帶動戰略,加快我省經濟結構調整,提高產業競爭力,建設經濟強省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重要意義:名牌指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的商標、產品,是企業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綜合體現,名牌的總體水平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標志。現階段我省的名牌主要包括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和農業)、國家重點支持和發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等。實施名牌帶動戰略包括了名牌的創建和培育,以及運用名牌樹立我省地區和產業的品牌形象,帶動產業及產品結構調整的全過程,對提高我省產品質量總體水平、企業開拓市場能力和產業整體素質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我省優化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增強經濟發展后勁的重要途徑。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國內市場全方位對外開放格局的形成,進一步強化競爭意識和品牌意識,全面實施和加快推進名牌帶動戰略,具有十分緊迫和重要的意義。
(二)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按省第九次黨代會的部署,以提高我省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為目標,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通過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市場等手段,集中力量培育、保護、扶持和發展一大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名牌商標、名牌產品,帶動全省企業質量水平、技術創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促進產品結構、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優化,與實施大企業集團帶動戰略、信息化帶動戰略和“走出去”戰略結合起來,提高全省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推動我省由經濟大省向經濟強省轉變。
(三)基本目標:力爭經過5至10年的努力,在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形成一大批在國內具有明顯市場競爭優勢的廣東名牌和著名商標,以及一批能沖刺世界名牌的廣東品牌和商標。這批名牌和著名商標在全省各支柱產業、傳統產業和優勢行業占主導地位,成為這些產業和行業的重要支撐。廣東具有的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的數量,以及我省著名商標和廣東名牌的總體水平都位居全國前列。
——到2005年,以各行業龍頭企業、省重點扶持企業和大企業集團為重點,鑄造一批廣東名牌和著名商標,并形成若干個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的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廣東名牌特別是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的數量顯著增加。全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總銷售值占全省工業產品銷售收入的20—25%。
——到2010年,普遍形成一批具有行業主導能力的廣東名牌(著名商標),依托廣東名牌(著名商標)生產企業的規模和市場占有率迅速擴大,形成一批擁有國際和國家級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的企業群體。全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總銷售值占全省工業產品銷售收入的35—40%。
二、加強對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領導與協調
(一)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宏觀指導。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是省政府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領導和協調機構,由省政府領導主持,省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聯席會議組織制定全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全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有關名牌管理規定;審定“廣東省名牌產品”的評價、審定辦法并指導實施;研究確定不同時期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工作重點。凡涉及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均可提交聯席會議討論,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經省政府批轉全省執行,各成員單位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和《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的要求,在聯席會議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明確職責,加強分工與協作,形成合力。要認真研究制定有關扶持政策措施,共同推動名牌帶動戰略的實施。各市可建立相應機構,推動本地名牌帶動戰略的實施。
(二)加緊制定名牌發展規劃。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要根據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緊組織制定我省發展名牌的總體目標和規劃,設定我省近期和遠期內應擁有的不同類型和等級名牌的發展目標,在2003年上半年報省政府批轉全省執行。并編制年度廣東省名牌產品評價的目錄。省各有關部門要同時根據各自職能,制定出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各市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和省的規劃要求,制定本市實施名牌戰略的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社會各方力量為實施名牌帶動戰略服務。行業協會要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梁作用,逐步在組織企業創名牌和對名牌進行評價、推薦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質量協會、消費者協會、質量檢驗協會等團體,認證、咨詢等中介組織,檢驗(測)、科研等技術機構要發揮社會監督職能和服務職能,提供科學、公正的社會中介評價,協助樹立和維護廣東名牌的聲譽。新聞媒體要發揮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廣泛宣傳有關政策和信息,推動名牌帶動戰略的實施,指導和幫助企業做好品牌宣傳策劃,擴大廣東名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引導群眾識別和抵制假冒偽劣產品。
三、做好對名牌的評價認定和管理工作
(一)完善對名牌的評價認定工作。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的現有評價標準與認定辦法,進一步做好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認定和推薦工作。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聯席會議分工要求,組織科研機構和中介組織,積極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廣東名牌產品(工業類和農業類)的評價認定體系,力求使對名牌的評價與認定能夠規范企業的市場行為,加強企業的質量、技術和管理工作,發揮引導和示范作用。名牌的評價認定要堅持企業自愿申報、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市場評價為主的原則;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動態評價、不搞終身制的原則。要建立包括產(商)品質量的檢測品質評定、服務質量的規范認證、各項技術指標的評價在內的技術確認體系;建立包括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評價和企業經濟指標確認在內的市場確認體系;建立結合市場確認體系對品牌價值和企業信譽進行評估的價值確認體系。
(二)建立健全名牌保護機制。強化地方立法,盡快制定《廣東省名牌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規定,進一步加大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力度,依法查處、取締和關閉技術工藝落后、質量低下的產品和企業。質監、工商、藥監、衛生、農業、知識產權、公安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能分工,進一步完善統一的打假協調機制,嚴厲打擊各種假冒行為和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加大對商標和名牌的保護力度。
(三)加強名牌管理,維護名牌形象。對名牌及著名商標進行跟蹤動態管理,強化名牌評定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名牌和著名商標的聲譽與價值。對嚴重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及出現其他重大違規問題的,按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取消其廣東名牌稱號,并向社會公布。嚴格商標管理制度,引導企業樹立商標意識,依法注冊產品和企業商標,創立服務商標,實施CI戰略。由省工商局會同省經貿委等部門提出解決商號注冊的辦法,鼓勵服務商標的注冊。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品牌管理,由省經貿委會同工商、知識產權等職能部門,建立我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企業和資產重組中的品牌管理辦法。
四、加強對企業創名牌工作的引導和名牌培育工作
(一)增強企業創名牌的動力。發動媒體宣傳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意義和大力推介廣東名牌和著(馳)名商標,增強企業和社會的品牌意識,廣泛動員企業參與創廣東名牌工作,使創名牌工作在全省形成熱潮。
(二)做好創名牌的基礎工作。引導企業把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提高產品質量和完善企業管理,以及建立企業核心競爭力、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作為創廣東名牌的重要基礎工作和根本途徑。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切實貫徹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發〔1999〕49號)。各級政府掌握的科技開發專項資金等資源的分配,要向廣東名牌和著(馳)名商標傾斜。推動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進現代管理思想,采用先進管理方法,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品牌經營能力。鼓勵企業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工作,提高市場競爭力,支持企業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國外知識產權,按照國際標準組織生產,研究和跨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 開拓國際市場, 推進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廣泛推行ISO-9000族質量認證, 有條件的企業推行ISO-14000族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進行國際商標注冊。開展質量綜合治理。加強質量服務,開展標準制定、質量檢測、培訓咨詢等工作,幫助企業有效開展質量基礎工作和提高質量管理能力。推動建立政府指導下、以中介組織為依托的專業
鎮質量保證、檢測服務體系。重點加強對質量問題突出的行業和地區的質量監控,杜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
(三)加強對重點企業的輔導與培育。選擇已具備一定條件、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制定重點企業名單,作為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重點工作對象。名單每年更新一次,去掉已成功獲得名牌稱號或已不具備作為重點工作對象條件的企業,補充新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對被列入名單的企業,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要引導企業加強名牌的創建工作,開展對企業的業務輔導,協助企業制定名牌創建方案,加大對品牌的宣傳和投入力度,進一步鞏固和提升品牌地位。對已達到名牌條件的,要及時向國家或省主管部門推薦和幫助企業辦理申報手續。
五、充分發揮名牌帶動效應,提高產業和地區競爭力
(一)扶持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生產企業做大做強。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的扶持政策,加大對名牌的扶持培育。鼓勵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生產企業通過多種途徑做大做強,迅速成為行業龍頭,發揮帶動作用。要加快以品牌為紐帶的資產重組和生產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擁有名牌稱號或著名商標的企業建立多元化的產權結構,與國際大企業合資合作,吸引戰略投資者加盟。支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開展資本經營,在境內外購并企業,買殼或直接上市。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名牌的金融服務,推動銀企合作。
(二)依托廣東名牌,加快我省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利用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掌握的資金、技術和市場優勢,引導中小企業為大企業配套,并向“高、精、尖、專”方向發展,形成大、中、小企業有機結合、專業分工的結構。引導擁有名牌或著名商標的企業進入我省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發揮名牌的帶動作用,促進社會資源向優勢企業、重點發展領域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通過名牌生產企業在產業鏈中的核心作用,進一步改造提高三大傳統支柱產業,提高我省支柱產業和重要行業的產業化組織程度。
(三)運用名牌的影響力,建立我省的區域品牌和行業品牌形象,提高區域競爭力。要圍繞我省區域品牌和行業品牌形象建設,規劃和推動廣東名牌的創建工作,在打造和推介廣東名牌的過程中,有意識地樹立我省產品、行業和地區的良好整體形象。要通過市場化和社會化方式運作,充分利用名牌效應,促進形成產品、企業品牌與區域行業品牌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產品、企業、行業和地區的知名度,加快我省各地特色經濟的發展,提高對國內外技術、資本等資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使廣東名牌和著名商標對全省經濟的發展產生更大作用。
附件:1.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管理辦法
2.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
3.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1:
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監督管理,規范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評價,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引導、支持企業創名牌,增強我省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及《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是指實物質量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由本省企業制造、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工業產品。
第三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二、組織管理
第五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由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在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由省質監局、省經貿委、省工商局、省計委、省外經貿廳、省衛生廳、省農業廳、省藥監局、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省信息產業廳、省委宣傳部、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省消費者委員會、省質量協會、省標準化協會、省質量檢驗協會、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等省直部門、有關社團、專家等組成,辦事機構設在省質監局。主要負責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擬訂、修改名牌產品(工業類)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負責對名牌產品(工業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廣東省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提交評價報告后,評價工作結束,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牽頭負責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對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監督管理。
三、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列入《廣東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鼓勵發展的產品目錄或是改造提高的產品目錄的;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省內領先地位,并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由本省企業制造、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具有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程度高。
(九)企業有較強的發展后勁,近三年沒有較大的經濟滑坡。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
(一)列入《廣東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的限制、淘汰禁止的產品目錄;
(二)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在近三年內,有被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
(四)在近三年內,出口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問題事故的;
(五)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產品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評價指標
第十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并以自主知識產權和采用國際標準為主要參考指標。
第十一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作為主要參考指標。
第十二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確定。
五、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及受理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廣東省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本地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材料數據應和年終(財務)報表一致。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牽頭組織本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
第十六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提交本專業的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建議名單。
第十八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九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初選取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最后審議、公布。
第二十條 以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頒發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證書及獎牌。
六、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標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在有效期內,免于省內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有關規定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名優產品范圍;獲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作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的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標志屬質量標志。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的產品,不得偽造、冒用廣東省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重新申請且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對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參與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于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取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廣東省名牌產品申請。
第二十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戰略的推進工作,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政府制定相應的創名牌計劃并組織實施。除按本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廣東省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七、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規范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的評價和管理,保證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的質量和信譽,提高我省農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按照《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和《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是指產品質量處于省內同類產品領先水平、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經濟效益,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顧客滿意程度高,由本省企業生產,經廣東省農業名牌帶動戰略委員會確認的農業投入品、農林牧漁的產品及其加工品等農業類產品。
第三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由企業自愿申報,堅持市場評價與專家評價相結合,堅持不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實行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
各級政府應積極引導,加強監督,保證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的科學、公平、公開、公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評價工作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推進委員會(簡稱委員會,下同)負責,在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委員會由省農業廳牽頭,會同海洋與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經貿委、工商局、質監局等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和專家組成,辦事機構設在省農業廳。負責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擬訂、修改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負責對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種植業產品、畜牧業產品、海洋與漁業產品、林業產品、農產品加工產品、農業投入品等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委員會的組織下,依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的實施細則和方案,具體開展評價工作,并向委員會提交評價報告。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簡稱市,下同)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推動、引導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組織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申報、審核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簡稱企業,下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銀行信譽度為A級以上,申報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并具地方特色和發展前景;
(二)企業有固定的生產基地,產品正式批量生產三年以上,具有注冊商標、明確標識的包裝和明確的執行標準(達省級標準以上的產地環境標準、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并具有對產地環境、產品原料和產品質量的有效檢驗報
告;
(三)產品由本省企業生產,質量穩定,產品實物質量處于省內同類產品領先水平、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或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四)有較大的生產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產品年產量、年銷售額、成本利潤率、利稅率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五)企業具有較高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
(六)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近三年未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賠事件;
(七)企業產品向社會實行質量承諾,顧客滿意程度高。
第九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獲優先推薦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
(一)已獲采用國際標準認證證書的產品;
(二)已獲省級以上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綠色食品證書,并在證書有效期內的產品;
(三)企業已按GB/19000—ISO9000標準或HACCP建立起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其有效期內認證證書所覆蓋的企業的產品;
(四)近三年內獲得“中國國際農業博覽會名牌產品”或地級以上市“名優農產品”稱號的產品;
(五)已建立較完善的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究開發中心,產品開發能力居省內同行前列的企業的產品。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
(一)國家產業政策淘汰的產品;
(二)已實行證書或登記管理,但未獲證書或未登記的產品;
(三)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問題被索賠的產品;
(四)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產品;
(五)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的產品。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一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指標體系設立的原則是以產品的質量安全、市場認可、規模效益和發展前景為重點,制定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
第十二條 質量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有產品的衛生安全水平、產品質量水平、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等;市場認可評價的主要內容有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品牌知名度、顧客滿意度等;規模效益評價的主要內容有生產規模、產量、年銷售額、成本利潤率、實現利稅等;發展前景評價的主要內容有企業的科技創新水平、產品的科技含量、特色和比較優勢等。
第十三條 不同產品的評價細則、評價指標體系中具體指標的確定及其權重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方法等,委托各方面有關專家制定,由委員會審查確定。
第五章 申報和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 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在評審年度的第一季度內由委員會公布開展評價工作及受理申報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條 申報企業應如實填寫《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申報表》,并按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有效的檢驗報告,按規定期限分產品類別報本區域地級市農業、畜牧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屬有效檢驗報告:
(一)國家或省級專項抽查檢驗報告;
(二)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組織的部級質量抽查檢驗報告;
(三)委員會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有效期內的省級以上的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綠色食品證書;
第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牽頭組織對申報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統一將符合條件的報送委員會。如果申報企業確實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審核單位應在發出書面通知的同時退回企業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 委員會匯總各地的申報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分類,并將初審材料分送各有關專業委員會。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根據各專業的評價細則、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并向委員會提交評價報告和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委員會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整理,審議確定初選名單,并將確定后的初選名單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在60天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條 經廣泛征求意見的初選名單再次提交委員會審議確定。對獲選產品,由委員會授予“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牌,并向社會公布本期“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名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代表本省農業產品最高質量榮譽,除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外,其他任何部門、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活動。
各級政府應對當地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生產企業在區域開發、基地建設和產品開發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并在出口信用保險、境外投資、出口檢驗檢疫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在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品種、質量、生產面積等范圍內的產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等使用統一規定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標志,但必須注明標志使用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在有效期內,自動列入省“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名優產品范圍。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經營企業應加強質量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標準,確保產品質量與安全,維護農業名牌產品的信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委員會核實、批準,撤銷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并收回證書和獎牌:
(一)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反映強烈,出現重大質量問題被索賠的;
(二)省和國家產品質量抽查一年內有一次不合格的;
(三)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稱號的;
(四)轉借、轉讓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證書和標志,擴大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范圍的。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的六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重新辦理復審。
第二十六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標志屬質量標志。標志只能在被認定的品種、規格和基地范圍內使用。未獲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產品,不得偽造、冒用其標志;被撤銷稱號和超過有效期未獲復審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標志。
第二十七條 參與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包括檢測機構)和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評價。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經查證屬實,由委員會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確定初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的同時,書面通知未被選定的申報企業。申報企業對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不滿,認為嚴重違反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的,應在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初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期間(60天內),向委員會提出異議(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委員會應在接到異議的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不定期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質量安全和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組織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推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3: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信用建設,規范廣東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本省商標所有人提高商品質量和商標信譽,創立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促進廣東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認定和保護著名商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廣東省商標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負責廣東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著名商標是指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在市場上具有較高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第五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申請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本行政區域內的商標所有人提高商品質量和商標信譽,創立著名商標。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七條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設立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負責廣東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確定,并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備案。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推薦所轄區域內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著名商標所有人提出的延續申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延續申請;
(二)受理申請人對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薦的復審申請;
(三)審查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延續申請;
(四)向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專家征詢意見;
(五)對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復審申請和延續申請作出審議決定。
第九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委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申請人認為有關委員與其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要求回避。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委員會主任決定;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是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并繼續有效,且無權屬爭議;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銷量、營業收入、凈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五)申請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行為;
(六)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注冊,并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二)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并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其中稅收必須經有關稅務部門確認,同行業排名情況證明應由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出具);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廣告發布情況;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內和境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
(七)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八)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經其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推薦;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不予推薦,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同時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審。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自收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凡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材料,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作進一步的審查,并進行必要的調查。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征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主任不定期召集會議,審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并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著名商標,須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出席審議。
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經出席審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的,予以認定,并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發布公告;未予認定的,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可以提出延續申請,經認定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九條 有效期滿需保留“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應當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提起和審查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三章 著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著名商標的權益以被認定的商品為限。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著名商標認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未經認定為著名商標或者超出著名商標認定的商品范圍的,不得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著名商標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不得繼續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第二十一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依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企業名稱冠省名。
第二十二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商標管理,提高商品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自覺維護著名商標的信譽。
第二十三條 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而轉讓的,商標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該受讓商標重新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第二十四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其企業登記事項的,應當自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其著名商標:
(一)著名商標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三)著名商標所有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第二十七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該著名商標:
(一)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證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超出著名商標認定的商品進行使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濫用著名商標信譽,產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用戶)利益的;
(四)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銷該著名商標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撤銷著名商標建議后,應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是否撤銷該著名商標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繳《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撤銷著名商標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第四章 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三十一條 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登記,屬同行業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雖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或者暗示其與著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著名商標所有人對認定后核準的與其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字號,可以向核發執照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或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名稱爭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第三十一條規定:
(一)著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
(二)著名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者本省聞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勝古跡名稱的;
(三)著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質的。
第三十三條 著名商標認定使用的商品為知名商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保護。
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幫助。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認定和保護著名商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委員在認定著名商標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委員資格,并建議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有關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文件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以前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滿申請延續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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