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享有處分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商標使用許可即為處分權的一種表現
方式,即商標注冊人可以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分離出一部分或全部許可給他人使用。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
用許可合同。并應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
予以公告。
另外,根據《商標法》第四十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
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其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應當在被許可使用的商品
上標明自己真實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申請人所需材料:
1、許可人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2、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一份(外國人需提供本人護照復印件及
中文譯本);
3、提供雙方簽定合同協議書(標準格式可從本網站下載)原件一份;
4、許可人簽署的《商標代理委托書》蓋章或簽字原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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