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作者:中國知識產權報
“伊利”被作為商標註冊在了馬桶和水龍頭商品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利集團)為此將核準註冊該商標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訴至法院,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此案。
2000年6月2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海城和成水暖經營部(以下簡稱和成水暖部)提出“伊利YiLi”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水龍頭、衛生器械等商品上。伊利集團就該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異議未獲支持,商標局裁定該商標予以核準註冊。
伊利集團不服,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稱:“伊利”為其商標及字號,經其獨創和長期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且在1999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儘管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同,但和成水暖部此舉涉嫌複製模仿其馳名商標,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同時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馬桶等設備上,淡化貶損原告“伊利”商標的價值。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不符合商標法,應予撤銷。
和成水暖部答辯稱:自己的產品暢銷國內外,具有良好聲譽和品質。 “伊利”本身不具有獨創性,其本身的創意來自於美國“伊利運河”,且已有眾多企業以“伊利”作為商標在不同商品類別上註冊,兩商標並存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伊利”為馳名商標,具有很高知名度,但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不同行業,加之美國確有“伊利運河”存在,“伊利”並未與原告建立起唯一的對應關係,兩商標並存不會使消費者對產品的產源發生誤認。伊利集團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在水龍頭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伊利”商標,兩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對被異議商標應予核準註冊。
伊利集團不服,向法院起訴稱,“伊利”作為其商標及商號在中國使用多年,已為馳名商標,具有極強的顯著性,應予跨類保護;“伊利運河”在中國鮮為人知,故“伊利”和原告可以形成唯一的對應關係。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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