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
【案件簡介】
原告金盛置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始創辦於1996年,由江蘇金盛裝飾城有限公司歷經江蘇金盛裝飾城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金盛置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展演變而來。自1997年11月開始,原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簡稱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了在第35類、37類等商品或服務上 “金盛”商標的專用權,並許可多家企業使用註冊號為“3070658”的“金盛”商標。為了擴大保護範圍,原告先後又在第36類、第19類等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註冊了共計24件“金盛”商標,另有90件“金盛”商標註冊申請已經被國家商標局受理。2004年12月、2005年12月,原告擁有的註冊號為“3070658”的“金盛”商標分別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評定為“南京市著名商標”和“江蘇省著名商標”。 2006年9月下旬,被告黃淑英在互聯網上註冊“www.金盛租車網.com”,經營汽車租賃業務。原告認為:該網站功能變數名稱的主要部分與原告所有的“金盛”商標相同,已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侵犯原告事實上馳名商標的專用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裁判】
審理法院認為:“金盛”商標已在同行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認定原告擁有的第3070658號“金盛”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應受到在普通商標一般保護基礎之上的更高水準的保護。
被告黃淑英未經原告許可,在互聯網上註冊中文功能變數名稱“www.金盛租車網.com”從事汽車租賃業務,主觀上具有利用原告馳名商標的商譽提高網頁點擊率牟利的惡意。其功能變數名稱的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鑒於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在互聯網上註冊“www.金盛租車網.com”功能變數名稱從事經營活動的獲利情況或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額,故應根據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經營情況及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5000元損失的訴訟請求酌情予以支持,由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
【案件評析】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功能變數名稱的商業價值日益顯著。隨之而來的是功能變數名稱的“搶注”行為,導致了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的衝突。而商標權不能自動延伸到互聯網領域,不等於商標權不能在互聯網領域得到相應的保護,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就有《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並且通過該功能變數名稱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對馳名商標與功能變數名稱衝突時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總的來說,只要功能變數名稱或其主要部分是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存在“足以造成相公公眾誤認”的可能,就被視為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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