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早報網訊)中國大陸“國酒”商標之爭終告落幕,在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等名酒企業聯手狙擊下,茅臺集團被判不得再用“國酒”商標。中國大陸律師指出,根據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茅臺用“國酒”作宣傳,誘導公眾把茅臺等同於全國最好的酒,對其他優質酒業不公平。
據星島日報報導,産于貴州遵義市茅臺鎮的茅臺白酒,至今有800多年歷史,與蘇格蘭威士卡、法國白蘭地齊名世界3大蒸餾名酒。1949年後,茅臺被當作國禮,贈送給外國政要。多年來,茅臺集團一直以“國酒”作宣傳,並於2012年獲國家商標局初審通過“國酒茅臺”商標,但此舉遭到同業的聯手反對。
包括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捨得等國內名酒企業,集體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遞交異議報告。時隔4年,國家商標局在2016年最後一個工作日發佈公告,決定“國酒茅臺”商標不予註冊,商標爭議終告落幕。商標局認爲,“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茅臺永久性地獨佔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産生負面影響。
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等用語,否則即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應予以駁回。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馮世鋒指出,茅臺透過宣傳國酒代名詞,誘導公眾把茅臺等同於全國最好的酒,對其他酒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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