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解放日報
是“許留山”還是“山留”,是“色拉”還是“涼拌菜”?杭州男子汪先生在註冊了“許留山”商標後,以侵權為由將香港著名商標“山留”告上法庭。近日,浦東新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對汪先生的訴請不予支持。
杭州男子叫板“山留”
今年36歲的汪先生家住杭州,2004年12月,汪先生向商標局申請註冊“許留山”商標,並於2007年3月取得了“許留山”商標註冊證。
9個月後,汪先生來到徐家匯美羅城的許留山甜品店,購買了芒果西米撈等甜品3份,並取得點餐單、宣傳資料、塑料袋各一份,這些資料上均標有“山留”字樣。
不久,汪先生以“許留山”商標所有權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認為經營5家許留山甜品店的上海漢妮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要求漢妮迪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30萬元人民幣。
“許留山”被指“山寨”
一個早在1995年就已申請並獲得核準的著名商標,卻被一個“後來者”起訴,漢妮迪公司連連叫屈。
漢妮迪公司指出,其商標文字排列為繁體“山留”,而汪先生的商標文字排列為簡體“許留山”,兩個商標顯著不同。而且,漢妮迪公司在2004年6月就經授權使用該商標,汪先生申請“許留山”商標的時間晚於此,可見汪先生是惡意搶注知名商標來“借道沾光”,是“李鬼告李逵”。
此外,汪先生還指出,許留山甜品店銷售的芒果西米撈等就是“色拉”,與自己註冊的“水果色拉”是同類商品。對此,漢妮迪公司則認為,通常的色拉最關鍵的成分是沙拉醬或沙拉調味汁,而許留山甜品店銷售的產品原料中並沒有任何沙拉醬或調味汁。
“山留”打贏保衛戰
法院經核查認定,原告申請註冊商標的時間確實晚於被告使用“許留山”商標的時間。
法院認為,漢妮迪公司在其銷售的食品上並沒有直接標註“許留山”商標,其在門店的招牌、點餐單、塑料袋等上使用的“山留”標識,是為方便顧客攜帶的一種服務,屬服務商標。被告在使用“山留”商標時並未超出服務商標的使用範圍,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
至於“色拉是涼拌食品”的說法,根據原被告提供的出版物,可以說明製作水果色拉時一般需在水果中加入色拉調味汁等調味品拌製而成,其原料以水果為主。而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三種食品是在製作好的西米露或布甸中放上新鮮水果製作而成,水果只是其中的一種原料,是一種港式甜品,並非“水果色拉” 。綜上,法院駁回了汪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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