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其注冊商標
轉移給他人所有;或企業因合并、分離或兼并應當辦理轉讓注冊商標的手續。轉讓注冊商標
的,商標轉讓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手續,
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
商標申請人所需材料 :
1、待轉讓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一份;
2、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需提供其護照及中文譯本);
3、受讓人 簽署的《商標代理委托書》蓋章或簽字原件一式二份;
4、轉讓方與受讓方須在 《 轉讓申請書上 》 加蓋公章或簽字;
5、轉讓雙方簽署的轉讓協議副本原件或復印件的公證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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