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正在辦理申請認定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變更的(含企業(yè)名稱變更,但商標按轉讓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局核準的變更證明或者商標局受理變更申請的證明材料; 2、申請認定商標正在辦理地址變更或續(xù)展的,申請人需提交已經(jīng)由商標局受理的變更申請證明材料; 3、申請人正在或準備辦理企業(yè)轉制、企業(yè)名稱變更的,須提供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 4、申請人正在辦理申請認定商標轉讓的,屬于下列情況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公告或者轉讓證明;如申請人在申請當年11月30日前未向認定委員會提交的,認定委員會不予認定申報商標。 1)受讓人合并了原商標所有人; 2)商標在集團內(nèi)部公司之間轉讓,包括集團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轉讓; 3)受讓人是申請認定商標的被許可人; 4)受讓人是股份公司,原商標所有人是其中一個股東; 5)法定代表人、股東相同的兩間不同公司之間的轉讓。 5、屬于其它情況的商標轉讓的,市工商局不予推薦。